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之“三费”扣除比例
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,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、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,准予扣除。第二十七条规定,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、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、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%、14%、2.5%的标准内据实扣除。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、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、职工教育经费支出,以当地(地级市)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,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。
但原规定只笼统提出: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地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,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