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
2013年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(财税〔2013〕52号)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》自2013年8月1日起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,暂免征收增值税。在今年,又在 此基础上进一步出台了(财税〔2014〕71号)《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》,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,对月销售额2万元(含本数,下同)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;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,免征营业税。
所以,目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(按季9万)的,免征增值税。